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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肇事者“撞了就跑”是否违法?

2020-07-24新闻1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总的免责事由法律规范,特别是增加了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基于自甘风险免除其他参加者责任,以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意欲逃离现场,阻止车辆离开是否合法?《民法典》第1177条在我国民法中首次规定了自助行为免责的规定。

该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权利人的私法权利,在情况急迫无法寻求公力救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保全措施以待公力救济的情形。

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或曰私力救济的一种。民法上的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是权利人以自身行为而非请求公权力对受损权利施以救济的情形。

随着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结构的形成,为避免自力救济行为损害社会秩序,公力救济逐渐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权利保护的主要方式。

但是,由于权利保护的需要和公力救济的程序性与滞后性,一定范围内的自力救济仍然被保留。我国民法对于自助行为,一直缺乏规定。第1177条对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空白。

各国民法上对于自助行为的规范模式有两种。一种将其规定在总则中作为权利行使规则,另一种则是规定在侵权责任的部分作为免除自助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规定。第1177条条即采用了第二种立法例。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助行为的前提是需要获得自力救济的权益。此处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利、物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

实施自助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根据第1177条规定,实施自助行为必须“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必须处于紧迫且无法获得公力救济的状态,否则权利人应寻求公力救济而非开展自助行为。

同时,此种紧迫性应造成自助行为的必要性,即如不采取措施,权益人的权益将无法获得保护,或者极大增加权益保护的困难和成本。如即使不开展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实现并非不可能,也无显著不便的,不得实施自助行为。

第三

权利受侵害者实施自助行为。

首先需明确的是,自助行为不是实现权利的行为,而只能是保全行为,即对侵权方采取保全措施,以待将来通过公力救济实现权利。

第1177条对于自助行为对象和方式规定为“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从对象上看,似乎只包括财物;从方式上看,也只限于扣留财物。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阻止肇事车辆驶离现场。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侵权人自由的适当限制往往不可避免,如侵权人毁损他人财物后意欲逃脱,且无可供保全的财产,被侵权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待公力救济难谓不当。

因此,应对 “等合理措施”作宽松解释,允许对侵权人自由和财物采取其他措施。

第四

自助行为的适当性。

自助行为并不是赋予权益人任意侵害他人权益的特权,其在对象、方法、范围上应具有适当性。

此种适当性,一方面是与受到侵害的权益范围相比较,一方面应当与侵权人被保全的权益相比较。

为了较小的权益损害而过重损害他人权益,或者能选择对侵权人影响较低的措施而不采取的,都是不适当的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的法律效果首先是阻却违法。由于自助行为属于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不具有不法性,在合理的范围内即使造成侵权人的损害,也应予以免责,其法律效果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当。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的阻却违法并非永久性的,而只是具有临时性。在采取自助行为的措施后,受害人有义务尽快请求公力救济,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以其他方式寻求救济(如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请求调解等)。

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请求公力救济的,自助行为的违法阻却性即可消失,对于其后给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应承担责任。在请求公力救济后,受害人应将保全对象交由公力救济机关处理,不得继续予以保全。

第117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措施不当,包括对象不当、方式不当,以及不及时请求公力救济或者不及时移交保全对象等。

对于在适当自助行为范围内的部分,受害人可以享有违法阻却而免责。对于超过适当自助行为范围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应担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

#民法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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