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纳税人哪些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概述 1.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和种类 2.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类 4.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二、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
税务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是否正确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扩展资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啥意思? 在税收执法特别是税收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一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即“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纳税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一次处罚就能够达成设定该处罚的目的时,就不应该给予两次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出现一事不二罚问题的领域是行为犯和结果犯相重合的领域.对于行为犯而言,只要出现某种行为,税法即给予一定的处罚,不需要有结果出现,而对于结果犯而言,则不仅要有某种行为,而且该行为还必须导致了某种结果,税法才给予一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大量的行为犯,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等等.而典型的结果犯是偷税以及虚报亏损等,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税务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主要是什么? 1、发案与立案。2、调查取证。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作出 案例分析:某市城管部门接到群众马某的投诉,称城管执法部无故对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城管部门随后对该起投诉开展了详细调查,调 查发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李某和孙某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