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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 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

2021-03-09知识5

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证据规则的存在及其内容首先受到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当今世界两种基本的诉讼结构,即在证据调查上控辩方主导型的对抗制和法官主导型的审问制(即当事人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对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其内容有不同要求。其突出区别在于:前者的证据规则复杂而严格,后者则十分简略且灵活。英美等国的对抗制诉讼,确立了详细而复杂的证据规则。如关于证明材料必须与案件实质性问题有关的相关性规则;关于防止难以确认不能质证的证据进入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关于不允许证人以意见或结论的形式提供。

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类型分析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证明力;用证程序;诉讼阶段诉讼证明活动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在英美国家,按照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在美国,在所有的开庭审判中,除非联邦议会的法律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证据规则或美国最高法院采用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证人证言应该在公开法庭上以口头方式取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本规则第45条的规定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面前作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则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并且服从本规则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的诸种后果、制裁及救济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大多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在法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依法被要求出庭作证时,均有义务作证,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207条规定,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有必要听取其证言的,得以传票传唤其到庭,费用由其自负:对不出庭作证的人以及无合法理由拒绝宣誓的人,得处以100法郎以上1万法郎以下的罚款:能证明自己在确定的期日不能出庭作证的人,得免受罚款与免付传唤费用。在英美国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传闻排除规则产生于17世纪。

同案犯的供述是证言吗通常情况下同案犯的供述应该算作证言。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共犯口供属于后审案件的“证人证言”,认为该同案犯供述是经过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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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求告知 这个一句两句说不清,你可以自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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