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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不戴头盔处罚20元 扬州市电动车违法处罚标准出台

2020-07-23新闻10

今天(7月23日),扬州市交警部门公布电动车违法处罚新标准,9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处罚20元。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扬州实际,交警部门决定自9月1日起,扬州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由路面执勤交警给予警告或罚款。

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教科科长祝隽介绍,电动自行车驾驶或者乘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市民,首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50元;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予以警告教育放行。

警方还就扬州电动车违法处罚标准进行了解读,对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以及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给予20到1000元不等的处罚。

交警部门介绍,如果申领了电动自行车号牌,但没有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依照《江苏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处罚5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处罚是200元,第二次处罚是50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将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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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编辑丨陈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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