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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造成了损失 进项税过期造成无法抵扣,是资产损失吗?

2021-03-09知识7

进项税抵扣问题 回复如下,供参考 1、林木适用税率为低税率13%2、购进时 对方开具的为普通发票,根据发票金额做如此分录 借:原材料 购进价*(1-13%)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购进价。

进项税抵扣造成了损失 进项税过期造成无法抵扣,是资产损失吗?

请问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为什么不能抵扣?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首先非正常损失为什么不允许抵扣。这是由于现行的购进扣税法(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蕴含着以下公式: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某一原材料投入不再产生价值增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到了产品增值过程的末端,理应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2113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5261第(二)4102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1653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进项税交过之后不能抵扣了。回不来了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购入的原材料或商品等改变了用途,不能再抵扣进项的时候,要将原来抵扣的转出来。比如说,你买了一瓶酒,开始的时候是准备卖的,结果后来你单位拿来自己。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进项税交过之后不能抵扣了。回不来了 企业购2113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5261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4102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1653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过期造成无法抵扣,是资产损失吗?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是用于生产,继续在增值链条中循环就可以抵扣,比如说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办公设备等等。。

增值税不准抵扣进项税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扩展资料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现行政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限缩解释,将其局限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样的话在通常意义上的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失之间就存在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不可抗力,诸如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的损失无关乎责任,只关乎风险,能做的要么找保险公司,要么自认倒霉。而这部分的损失虽然也没有产生价值增值,但是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因为这些不可抗力。

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管理不2113善造成损失不可以抵5261扣进项税,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4102营过程中正常1653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2、其它非正常损失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扩展资料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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