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继承纠纷案中,由于父母没有留下明确遗嘱,兄弟姐妹又因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多少,各说各有理,都想多分些,相互之间争执不下,往往会将最后的情谊都消磨掉。
家住北京陈先生,就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哥哥、妹妹与他断绝了关系,好在他的父母在生前留下遗嘱,遗嘱内容堪称范文,帮助他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兄弟姐妹四人,陈大姐远嫁黑龙江,陈大哥、陈先生和陈小妹都居住在距离父母不远的地方。
1998年10月,陈父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位于北京市区的一套三居室,并于1998年11月取得房产证。
2000年4月,陈父与陈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内容大意为:“我们夫妻是座落在北京市区这套三居室的产权所有人,由于上述房屋是由我们的儿子陈先生出资购买,所以我们双方共同立遗嘱如下:一、上述房屋是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如有一方先辞世,将上述房屋遗留给在世的一方;二、在我们双方都辞世后,将上述房屋遗留给我们的次子陈先生。遗嘱人陈父、陈母,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2年1月,陈父因病去世;2012年2月,陈母也去世了。
父母去世后,陈先生希望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可陈大姐、陈大哥、陈小妹一直不配合,并称这套房子是父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分房产。
陈先生无奈之下,于2019年3月,将陈大姐、陈大哥、陈小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陈大哥和陈小妹称,他们与陈先生已经断绝关系,没什么亲情了,陈先生不应该再来打扰他们的生活。而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涉案房屋是三居室,当初父亲单位分房时,考虑了陈小妹作为大龄子女在家居住的因素,所以陈小妹要求与陈先生换房子,被拒绝后,陈小妹又要求给予补偿,陈先生也不同意,于是,双方闹僵,就断绝关系了。
同时,陈大哥和陈小妹都不认可遗嘱和公证书。陈大哥称自己曾要求看遗嘱,陈先生不给看,直到开庭才看到,陈大哥感觉陈先生一直在防备自己。另外,遗嘱上写的涉案房屋是由陈先生出资购买,但购房契约上写的是陈父购买的,二者矛盾。
陈大哥认为遗嘱在做公证时,应该把房屋的相关人员都叫过来,而他们的父母并没有告知他们遗嘱的事情,也没有让他们签字,所以,公证书是无效的。并且,陈父当时脑血栓、意识不清、语言不清,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也不可能盖章,所以,他不认可公证书和遗嘱。
陈大姐由于距离比较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法律知识小笔记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公民可以依法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父、陈母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涉诉房产在双方辞世后由继承人陈先生继承。而被告主陈父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却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主张公证遗嘱没有其他子女签字、内容与购房契约不符故而不认可遗嘱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认定陈父、陈母之遗嘱合法有效。
另外,陈小妹主张涉案房屋分配时考虑了其作为大龄子女的因素,其可以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就其可能享有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另行提起诉讼。而陈大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大姐、陈大哥和陈小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陈先生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无论父母想要将房子给谁,都是父母自己的权利,更何况这房子本就是陈先生出资购买。或许有人会认为不公平,但真当了父母的人,面对多个子女,怎样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