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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父亲拒不支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

2020-12-30新闻6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消息,12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市法院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2017年9月,被告人罗某被判决向儿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18岁止,但罗某支付了几个月后就没再付抚养费。最终,其前妻提起刑事自诉,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9月1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之子罗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罗某每月支付罗小某抚养费1500元至罗小某18岁止,罗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罗某在法院判决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至2017年底,后没再支付过抚养费。双方私下交涉多次未果。

2019年4月,申请执行人刘某向天心法院申请执行。

2019年5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罗某的银行账户进行“点对点”查控。

2020年12月,申请执行人刘某以刑事自诉人的身份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交了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清单等凭证,合计73940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罗某在2019年9月,分别有两笔10万元的流水进出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刑事自诉案件。

2020年12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逮捕决定书。12月16日下午4时,被告人罗某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当天晚上10时,承办法官询问了被告人罗某。

12月2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当庭宣判。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在申请执行未果后,被执行人罗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刑事自诉,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提醒,请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否则,法院将对你的财产情况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控,一旦发现你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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