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指使黄某某悬挂横幅辱骂他人,被警察制止。12月28日,广西《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他作为原告之一的名誉侵权案一审胜诉,法院判令二被告向三原告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17年8月5日,《南国今报》刊发了王先生和其同事刘先生关于一处违建的报道,这篇题为《这处违建“拆不死”》的报道称,柳州市龙屯路有一处300多平方米的违建,自2011年建成之日起,直接封死了一户居民房屋正门。六年间,执法部门对该违建实施了三次强拆,但此违建在拆违后又迅速恢复原状。
报道刊发后,违建主人覃某某挂横幅对该户居民及上述记者进行辱骂,称记者“不经调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充当走狗”。2017年8月11日,当地警方对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王先生等对覃某某等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判覃某某等不构成犯罪。王先生又以名誉侵权对覃某某等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12月21日作出前述判决,王先生等三原告胜诉。
覃某某指使黄某某悬挂横幅辱骂他人,造成围观。
记者报道违建遭辱骂
《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三年前陷入一场名誉纠纷,不得已开始为自己维权。
2017年8月,柳州一位退休法官刘某某向《南国今报》反映,2011年,有人利用他家院子的围墙为依靠,建起了一座300多平方米的钢架棚,直接把他家大门出路封死了。接到投诉后,《南国今报》记者王先生、刘先生介入调查,并于当年8月5日在《南国今报》刊发了题为《这处违建“拆不死”》的报道。
报道称,一处位于柳州市龙屯路的300多平方米的违建,自从2011年建成之日起,因直接封死了居民房屋正门,六年来遭该居民多次投诉,柳南区行政执法部门三次强拆,此处违建每次都“顽强”恢复原状。
报道中,记者采访了柳南区行政执法局、柳南区拆迁征地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了违建性质及历次拆违过程等事实,并了解到行政执法局已第四次对该违建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报道刊发后不久,该违建再次被强拆。对于记者王先生来说,上述报道只是履行日常职务行为,不料给他和同事引来一场不大不小的麻烦。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8月8日,覃某某制作了两条横幅,出资200元指使黄某某等人将横幅悬挂于柳南区新云村一铁棚前,吸引路人眼球造成围观。其中一条横幅上称王先生、刘先生“不经调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为腐败法官刘某某充当走狗”,警方认为,覃某某、黄某某的行为系诽谤侮辱他人。
最终,覃某某被警方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黄某某亦被处罚款五百元。
之后,王先生、刘先生及上述居民刘某某以覃某某、黄某某犯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但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判决覃某某、黄某某无罪。
法院判被告道歉并赔偿
刑事自诉无果,王先生等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覃某某、黄某某诉至法院。2020年10月12日,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王先生提供的一份法院谈话笔录显示,在前述刑事自诉案和名誉纠纷案庭审期间,覃某某一方均曾当庭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王先生一方,被法院予以警告训诫。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于1997年3月5日取得位于柳州市龙屯路面积8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于1999年9月10日取得该地块上房屋的所有权证。关于本案纠纷源起,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前述内容一致。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覃某某称,当时横幅悬挂只有十几分钟就被拆掉了,围观的也就四五个人。原告刘某某则称,当时其亲戚路过时看见了横幅就告诉他,也拍有照片在微信群中传播。另一原告王先生称,事后他被领导谈话,对其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及记者是否不经调查歪曲事实报道的问题,被告都应当遵循法律,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覃某某、黄某某在公共场合拉挂横幅,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描述刘某某为“腐败违法法官”“抢夺侵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描述记者刘先生、王先生“为腐败违法法官充当走狗”,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020年12月21日,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国今报》上向三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法院在《南国今报》上以二被告名义向三原告赔礼道歉,并由二被告承担登报道歉费用。
此外,法院还判决覃某某、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