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获悉,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于日前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防治。《条例》指出,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物资源化。
(图片来自网络)
《条例》明确,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运输石材废渣、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条例》同时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存贮石材废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