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陆良一男子冒充煤老板,以融资投资诈骗40余万...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批准逮捕时间:2020-12-14
2020年12月8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尚未着手于陆良县石槽河煤矿洽谈合作、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8日以陆良县源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名义与代表乙方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一份《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揭盖土及挖煤矿工程劳务协议书》,把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的揭盖土及挖煤项目承包给陈某某,约定2018年6月20日进场施工,后工程未如期开工。
后于2018年12月26日重新签了一份协议,李某某代表甲方陆良县源丰矿开发有限公司与代表乙方云南奕享劳务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又签订了一份《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揭盖土及挖煤矿工程劳务协议书》,继续把陆良县活水乡石槽河煤矿的揭盖土及挖煤项目承包给陈某某,约定2019年1月16日进场施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做办理融资的费用为由向陈某某骗取人民币40余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歩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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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怎样的犯罪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20年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方面的知识。
2020年最新诈骗立案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法律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金额在6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咋骗所得金额归单位所有,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诈骗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有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和个人进行合同实施诈骗,诈骗的财物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已经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12309、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