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刘某某、孟某某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这是该院办理的我区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本人及亲友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店铺,并将该店铺信息提供给淮南市田家庵区上线人员方某某(另案处理)及江西省上线人员孙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某电商平台监管漏洞,在某店铺进行虚假商品交易,帮助网络犯罪团伙将非法资金以俗称“刷单”的方式通过平台店铺支付结算为合法资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利用个人及亲友78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172间,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共计1792.5915万元。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的井喷式发展,使电商平台日益繁多、支付手段日益便捷,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我院立足于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信息网络犯罪,守护网络安全公共秩序,斩断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链条,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