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检察院不止有公诉职能,还可直接面对求助者保障民生—法律监督权
说到人民检察院,给人印象似乎不面对老百姓,只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法院起承上启下功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公安、监察将侦查卷宗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再起诉至法院。
实质不然,人民检察院还有法律监督功能,可以直接面对老百姓,保障民生。
本文先说人民检察院的三大法律监督职能。
第一,监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
法律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例:山东省金乡县检察院承办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监督案。
唐某来到金乡县检察院:检察官同志,我车祸受伤,打赢了官司拿不到赔偿,被执行人虚构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但公安机关不给立案?
检察官于良占说:别急,我们进行法律监督。
事情是这样的: 2016年11月,老唐被杨甲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造成手臂骨折等伤害, 2017年9月,法院判决杨甲赔偿老唐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可是,该案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2017年7月,杨乙将杨甲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48万元。同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杨乙的诉讼请求。正是这个判决导致唐某案件无法执行。
金乡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我们立即启动了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定专人对该案进行督办。
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了疑点:于良占和同事走访了当地村委和部分村民,重点了解杨乙和杨甲的关系、杨乙的收入来源及经济状况等,最终查明,杨乙不具备出借48万元的经济能力。
面对这些证据,杨乙最终选择了主动供述,称为了帮助杨甲逃避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二人共谋,伪造证据,虚构虚假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9月,金乡县检察院将杨乙与杨甲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第二, 公安不同意取保,家属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经典案例: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吕某某羁押必要性一案
涉嫌开设赌场罪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家中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有一未成年女儿系一级残疾需要陪护,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准。
吕某某向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法律监督。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吕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是否适用变更强制措施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听取了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评议,一致认为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愿意认罪认罚,社区证明其一贯品行良好,家庭及邻里关系和谐,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可建议办案机关对吕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终于,吕某某走出看守所。
第三, 生效民事案件有错误的,当事人可向检察院请求抗诉,重新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当事人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诉后,被驳回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查。
以上检察院民生只能直接面对普通人,进行权益救济,很好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