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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一男子随地小便掉进下水井 摔断四根肋骨致残

2020-12-16新闻7

辽宁铁岭男子孙松(化名)晚饭后遛弯,随地小便时掉进路边水井,摔断四根肋骨,造成十级伤残。此后孙松将水井产权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12万余元。2020年12月,法院终审判决:产权单位赔偿孙松6万余元。

1957年出生的孙松家住辽宁铁岭。

一天晚上,孙松晚饭后遛弯,走到102线公路道边是,他到距离路边两米左右的玉米地处想方便,不慎一只脚跌进水井后受伤。受伤后到铁岭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6天。2020年7月7日,经法医鉴定,孙松左侧四根肋骨骨折,2处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孙松将水井产权单位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孙松称,自己晚饭后遛弯时,走到范家屯南大约1公里左右102线东侧一处地方时想小便,因当时周围有其他人散步,就去了旁边的玉米地,掉进了蓄水井后身体多处受伤,受伤后到市医院救治。“我掉落的蓄水井旁没有任何标志和警示措施而导致受伤,产权单位应承担全部损失。”孙松说。

法院审理认为,孙松受伤与水井管理、维修不善有直接关系,孙松作为成年人,出门在外有小便的客观需要,理应选择在公共厕所内,不应选择在事发地点,孙松的该不文明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水井产权单位赔偿孙松67462.24元。

产权单位不服上诉,称发生事故时没有人及时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的地点是在下水井。产权单位也没有对下水井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已尽到管理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松受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孙松陈述其受伤的下水井地点在草丛中,离道路有两三米的距离,根本不是行人正常行走的必经路线。

而孙松则称,自己当时在遛弯到旁边玉米地时,附近没有厕所,行人内急到野外方便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事,产权单位对所管辖的蓄水井没有井盖一事,应该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改判:产权单位赔偿孙松6533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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