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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千余只夜鹭鸟售卖9元一只,多人被判刑还得公益赔偿50余万元

2020-12-15新闻7

“我就打电话给收夜鹭鸟的人问她收不收鸟,她叫我送到杨家巷去,之后我就把网兜里的鸟都给她,她说9块钱一只。”杨某细等人怎么也没想到,他们以9元一只价格出售的夜鹭鸟,竟是价值500元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因贪图蝇头小利,他们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席,同时还要面对高昂的赔偿。江阴法院12月15日对相关案件进行宣判。

9元一只的小鸟实为“三有动物”

非法狩猎面临刑罚

自2019年起,被告人杨某细、潘某英、蒋某辉、杨某明、杨某寿、杨某云、粟某林等采用捣掏鸟窝、摇晃树干、竹竿套取等方式,在属于禁猎区、禁猎期的溧阳市、宜兴市、南京市溧水区、安徽省郎溪县等地,非法狩猎夜鹭鸟1000余只,且大多为幼鸟。

“树上有很多鸟窝,鸟窝里面有很多这种黑色的幼鸟,我就爬到树上去抓了幼鸟放进网兜,这样大约两个小时一共抓到41只黑色幼鸟。”猎捕到夜鹭鸟后,他们出售给陈某等人。这批夜鹭鸟通过非法收购人员,最终流入广州各大酒楼、夜市摊点,成为一道道“颇受欢迎”的食材。

庭审现场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夜鹭鸟系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及价格认证中心的意见,夜鹭鸟的价值达到了500元/只。

上述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为此,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就其违法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500元/只的价值承担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夜鹭资源损失。案件审理期间,部分被告人主动缴纳赔偿款项共计163000元。

被告需公益诉讼民事赔偿50多万

麻雀、青蛙等都不可“随便”抓

承办此案的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细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葛某收购夜鹭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对各自的违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今天,江阴法院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承担3万元至17.5万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38000元;并责令限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中,各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夜鹭鸟,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各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罔顾法律、铤而走险,不仅受到了刑事制裁,而且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可谓自食其果、得不偿失、教训深刻。

据统计,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运行以来,已审理各类涉野生动物案件65件,对80余人判处了刑罚,收到被告人缴纳的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近60万元。涉及的野生动物包括了球蟒、蜥蜴、陆龟、鹦鹉、黄鼬、鹰隼等等,以及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目前,中国制定了较为严厉的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在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不仅仅是对珍贵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一些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也在重点保护范围内。例如,常见的麻雀、青蛙、黄鼬等,其在各自的生态系统内都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和作用。如果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达到一定数量,也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通讯员刘丹陈琳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校对苏云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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