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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辆车追尾事故!没有开车也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判了

2020-12-11新闻17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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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却犯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喝酒的司机邓某进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进、张某等人在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饮了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在明知道邓某进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交由邓某进驾驶,并与邓某进同车离开酒店。

当晚22时37分许,邓某进驾车在青山湖区富大有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大众”车与另一辆“三菱”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大众”车上乘客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邓某进、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接受调查。经检测,邓某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进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共同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进、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一人受伤、三车追尾受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邓某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但其明知自身及被告人邓某进饮酒,仍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予邓某进驾驶,该行为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前置条件,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酒驾#追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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