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发河北!面对暴力强拆正当防卫,不批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令拆迁户心惊胆战的便是暴力拆迁了,当看到拆迁部门带着百十号工作人员携带着“家伙”以及大型挖掘器械来到现场,二话不说就开始暴力强拆,面对这种非法暴力的强拆行为,拆迁户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合法住宅不受侵害呢?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呢?我们先看以下这两个案例:
江西赣州明经国拆迁致村干部死亡案,当事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故意杀人罪】
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左右,时任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和4名村干部以及挖掘设备,到明经国所在的樟坊村进行“空心房”拆除工作。在拆除了明经国邻居两户房屋后,明经国赶到现场,看到自家土胚房被损毁,遂用镰铲将挖机玻璃砸碎。卓宇和村干部见状上前加以阻止。趁卓宇正在接打电话,明经国突然举起镰铲砸向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即倒地。在场的村干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经国挥舞镰铲冲出村干部的阻拦,继续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并趁乱逃离现场。卓宇被送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14时左右死亡。 次日,明经国被抓。
2019年3月19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苏扬州韦刚房屋拆迁开车撞拆迁人员致2死9伤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10月15日上午6时许,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场施工,对裔庙村车五组韦刚户侵占小运河河道的阻水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7时 30分左右,韦刚驾驶车牌号为苏 K9815J 的黑色尼桑轿车连续两次冲向人群,冲撞拆除人员和群众,当场造成1死9伤,9名伤员中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其他8名伤员均无生命危险。冲撞后,肇事嫌疑人韦刚被现场人员殴打。公安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江苏扬州业主韦刚因房屋遭拆违开车撞人致2死9伤案,因拆迁者有责,扬州中院一审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韦刚,判其有期徒刑15年。
看了以上两个案例后,拆迁户犯了嘀咕,是不是遇到强拆案件,只能任人鱼肉呢?拆迁户为了保护住宅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暴力侵害时采取反抗手段,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万典律师认为: 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实践中是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认定条件苛刻,往往吃亏的都是拆迁户们。
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面对非法暴力强拆正当防卫不批捕案
最高检11月27日发布了一则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总结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