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发平和大溪,平和一男子因这个犯罪被判刑!
平和县大溪镇村民叶某某于2019年开始在野外设智能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近日,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间,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多次到平和县大溪镇赤坑村山林和大芹村山林内放置带有信号发射器的智能捕兽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叶某某共非法捕获野猪两头、野兔一只,将其中一头野猪及另一头部分野猪肉出售,未出售的野猪、野兔供自家食用。经鉴定,野猪和野兔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嫌疑人
检察官啊,过去抓野兔、野猪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就犯罪了呢?
检察官
野兔、野猪虽然均不属于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属于“三有动物”。并且,平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日就出台了禁猎通告,规定平和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全年为禁猎期,你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三有动物”?
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受保护动物包括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共计5纲46目177科1591种及昆虫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根据该名录,野猪、野兔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什么是禁猎区和禁猎期?
平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日出台《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通告规定:
一、禁猎区与禁猎期
平和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捕鸟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福建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了解一下
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怎么办呢?很简单,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惩罚他们。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非法狩猎不仅使野生保护动物数量变少,还会因此影响其食物链,最终影响生态平衡。生态平衡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请记住:爱护野生动物、爱护自然生态就是爱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来源: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