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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松江区检察院依法不起诉82人,原来是因为……

2020-12-02新闻8

原标题:今年,松江区检察院依法不起诉82人,原来是因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稳定、促和谐的应有之义。

近日,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道路交通”类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区检察院对80件危险驾驶案的80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2件交通肇事案的2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其中74件74人进行公开听证。今年4月份以来,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有所缓解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公开听证率达100%。

彰显法律温度,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陆某一家三口均在松江务工,陆某以开车送货为生,其母陈某平日帮儿子一起跟车送货。去年11月22日17时许,完成了一天工作的陆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申嘉湖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其母亲陈某乘坐于车内副驾驶位置。行驶至本区申嘉湖高速进沪48K约800米处时,陆某因疏忽大意,其驾驶的车辆与薛某停在应急车道内的爆胎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死亡,陆某三根肋骨骨折,两车受损。

经认定,陆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到案后,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今年6月,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陆某的父亲第一时间向区检察院提交了谅解书,证实其本人及陈某的父母均对陆某表示谅解,希望不再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陈某的父母因不识字,还特意录制了视频表示对陆某的谅解。

结合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陆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依法拟对陆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按规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今年7月,区检察院举办公开听证会,就该起拟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公开听取意见。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陆某几度垂泪,对自己因一时疏忽导致母亲死亡表示了深刻的忏悔。

“陆某作为一名九零后年轻人,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若再对其进行刑事起诉和审判,对其将来的生活将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落实宽严相济,保护企业切实利益

去年12月一天晚上,陶某独自外出饮酒,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已达醉酒状态。今年1月,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办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陶某所供职公司的负责人很快带着厚厚一叠材料来到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说明,公司当前因陶某涉刑事案件已陷入困境。

原来,陶某是该公司的技术骨干,案发时正在负责一个上亿元的重大项目,该项目涉及重要公共领域,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非比寻常。一旦掌握核心技术的陶某被起诉判刑,公司可能在数年内都无法找到替代人选。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陶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实际损失来看,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现实后果。结合陶某所在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组织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后,人民监督员与侦查机关均同意该决定。随后,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公司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告,以达到更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这并不意味着该案办理的终结,在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在员工管理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一方面,从案发来看,公司对员工8小时以外的行为管理和警示教育存在疏漏;另一方面,从数年内找不到可以替代陶某的员工来看,该公司在人才培养的延续性和周密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向该公司制发相关检察建议,该公司对此及时回复并整改。不久前,区检察院与人民监督员前往该公司回访时获悉,公司已对陶某进行了降职、降薪等处分,并设置了明确的技术序列通道和晋升考核办法,同时积极采用讲座、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对陶某不起诉,让他能够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珍惜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紧密关系,而检察建议也使企业通过堵漏建制为其健康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承办检察官表示,不就案办案,不机械办案,透过案件表面挖掘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在办案中落实了高检院提出的把案件办到“极致”的要求。

文字:薛亮亮

编辑:王姝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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