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一百九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一章节。
《实施细则》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为立足点,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聚焦社区矫正重点难点,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区矫正全业务、全流程、全时段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一是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大矫正”工作格局。
规范了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并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智慧矫正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无缝衔接、密切协作、顺畅高效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
二是
继承发展“枫桥经验”,填补社区矫正制度空白。
《实施细则》突出重点对象监管,增设了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门章节,新增了委托司法所的环节和每月计分考核、异地委托监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救济、持证上岗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工作制度,推动我省社区矫正特殊人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
坚持依法矫正,确保依法规范公正执法。
《实施细则》以提高监管质量为目标导向,对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执法环节、执法流程、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规范,针对细化量化日常监督考核,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及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四是
注重源头治理,创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模式。
改变以往对社区矫正对象“大锅烩”的教育模式,废除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双八小时”规定,确立了因人施矫、分类处遇、个别化教育的原则,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增加了心理矫正、困难帮扶等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实施细则(试行)》出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体系。下一步,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将以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为契机和抓手,认真履行好《社区矫正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为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胡芳
审核:郑涛、申薇薇
来源:厅社区矫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