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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滨州法院对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20-11-29新闻6

11月29日,滨州法院对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开发区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以李炳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炳杰等8人涉嫌恶势力犯罪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责令李炳杰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炳杰纠集部分被告人,高照福纠集部分被告人,以威胁、拦截滋扰等手段,在交通运输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及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李炳杰为纠集者、以高照福为纠集者的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除团伙犯罪外,李炳杰等人还犯有盗窃罪、诈骗罪。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炳杰等系恶势力犯罪,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沾化区法院

沾化法院对以王学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沾化区人民法院对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学岩等7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罪名判处王学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强迫交易罪罪名对吕宝东等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树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美丽与王国新夫妻(二人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学岩、吕宝东、王学国操控吕宝峰、王国峰、殷树波在何家村委会组织的御景小区“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用殷树波的名义以171万元中标,投标所用款项由李美丽和王国新、王学岩、吕宝东共同出资。后李美丽、王国新、王学岩、吕宝东、王学国以御景小区工程中标为名吸收何家村部分村民以每股5万元的标准入股。收取股金后,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最终以上四方(李美丽、王国新夫妻二人为一方)各出资30万元成为四方大股东。在御景小区开始施工建设后,为控制小区内的相关建设工程、建设用料及其他服务项目,经李美丽、王国新、王学岩、吕宝东、王学国商议后在御景小区门口设置铁皮屋,安排吕宝峰、王国峰、殷树波在铁皮屋中轮流长期值班,盯守进出人员及车辆,开始采取谈判、阻挠、拦截、扰乱等方式并逐渐形成规矩,强迫御景小区工程开发商、施工方、供货商及业主进行交易,交易价格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并安排殷树明担任会计,负责记录账目并收支小额交易款项。经依法审计,上述被告人强迫交易犯罪数额共计13387992.12元。2019年夏,被告人王学岩、吕宝东、殷树明将涉案相关账目烧毁。上述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胁迫及其他手段,在御景小区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学岩等7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构成强迫交易罪罪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沾化法院对以李美丽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11月29日,沾化区人民法院对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美丽等8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罪名判处李美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以敲诈勒索罪、窝藏罪等罪名对王洪明等其他7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将车牌号为鲁M859N9白色桑塔纳、鲁MH106G白色思威、鲁M8W897白色奥德赛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依法责令李美丽等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李美丽纠集王洪明、王国志、王洪孟、王洪亮、王国新、张滨、王国山,以威胁、恶意举报等手段,强迫途经沾化的被害人让其带车,并以带车费名义向其索要钱财,犯罪所得共计326950元。该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明亮”、“王明”、“老三”、“三哥”等名号,帮助其所带车辆逃避执法部门处罚,并向47个车队或车主违法收取带车费,违法所得共计10173025元。该团伙在沾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沾化区交通运输领域内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美丽等8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邹平市法院

11月29日上午,邹平法院依法对张士学等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和夏方礼等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邹平法院对以张士学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邹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 年起被告张士学等人通过成立并经营某纸业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煤业有限公司,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将家人、亲信发展为党员、贿选、打压竞选对手等违法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期间,张士学通过认“干儿” 方式拉拢被告人,通过发放工资、请客吃饭、出借资金等方式纠集被告人,借以培植势力。张士学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实施聚 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魏桥镇驻地及周边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邹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士学等人系恶势力犯罪,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至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期。

邹平法院对以夏方礼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邹平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开始,被告夏方礼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发展党员、不经组织程序私自任命、安排、聘用与自己关系近的人在村“两委”任职、帮助他人插手工程获利等手段,一手把持基层政权。被告夏方礼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控制村集体资产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经常纠集被告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共同实施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霍坡村及霍坡工业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邹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夏方礼等人系恶势力犯罪,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多项罪名,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期。

#恶势力#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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