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急于救人,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紧急送医。事后,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赔。但肇事者是因救人而离开事故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免责。
争议焦点
肇事者因救人而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否免责。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梁某驾车途经广东佛山南海区某路段时,不慎撞倒年近70岁的老人刘某,刘某躺在地上没有知觉,情急之下,梁某没有现场报警,也无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经手术紧急救治,刘某脱离生命危险。事故造成刘某右股骨颈骨、右趾骨等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三个多月。
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梁某等连带赔偿其交通事故医疗费5.9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事故发生后,梁某即将刘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而离开了事故现场,主观上并未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将伤者的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保护现场和救治伤者具有同等重要性,梁某未保护好现场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予免责。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梁某肇事后未保护好现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应当考虑到梁某离开现场的原因是急于送伤者就医,该过错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公平和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从自由角度而言,保险条款中“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约定,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但是,自由应以不违反公平为界。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对肇事后积极抢救伤员的梁某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梁某为保护现场而延误受害人的治疗时机,对受害人亦有失公平。因此,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与公平价值相悖,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由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必将导致今后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保护现场视为第一要务,其首要考虑的将是责任如何划分而非积极救治伤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尽最大可能采取各种现场保护措施,从而极大可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而该导向显然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命关天!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应予首要尊重的价值。如要求肇事者既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又要求其不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显然过于苛严,在客观上难以两者兼顾。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尊重生命的价值,以专业与情怀为裁判注入了力量和温度,向社会传递了 “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价值导向,达到法律和情理的统一。
法官简介
对话法官
小编:您认为该案传递了怎样的社会价值观?
法官: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其实蕴涵着法律价值的冲突、人文主义的弘扬、道德风险的评估和社会导向的确立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通过这起特殊的案件,我对司法裁判者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官作出的每一次判决,实际上无声地承载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只有以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来对待每一起案件,以专业与情怀为裁判注入力量和温度,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