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会上瘾没错
盗窃难道也会上瘾?
请跟着小编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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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男子韦某在2005年至2019年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在2020年1月初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近日,柳江区法院判决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02
案件概述
现年42岁的韦某系柳江区三都镇人,今年2月,想“找”点零花钱用的韦某驾驶电动车辗转柳江区拉堡镇、进德镇、成团镇,采用千斤顶撬窗、攀爬等方式进行了5起入室盗窃案。在这五起案件中,韦某共盗走他人6台手机、2台平板电脑、1辆电动车、1个汽车电瓶、1台电焊机以及现金若干元。不仅如此,甚至连他人家中的鸡、口罩、花生瓜子、花生油等日用品都不放过。
据统计,韦某盗窃总价值共计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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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END—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供稿丨刑庭
编辑丨刺五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