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徐某等人在浙江台州市合伙经营某酒店,先后招募陈某、王某、李某等为卖淫女领班,组织妇女在该酒店内提供卖淫服务,并通过制定卖淫价格、培训卖淫服务、统一卖淫流程、收取押金、设置考勤制度等方式管理、控制卖淫活动。赵丹于该酒店任卖淫女领班助理,负责接待嫖客、给卖淫女排钟等工作,期间酒店内卖淫女至少7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丹参与到以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与人结伙,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卖淫在我国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更不要说组织卖淫了!卖淫嫖娼是腐蚀社会的催化剂,也是罪恶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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