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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给儿子,老来居住会不会没保障?

2020-11-23新闻11

原标题:房子过户给儿子,老来居住会不会没保障?

案例回顾

近日,家住东阳市城东街道的李大爷到城东司法所咨询。李大爷早年丧偶,与亡妻育有一子李先生。2012年,李大爷与同样丧偶的王阿姨结婚,婚后两老共同居住在李大爷名下的一套学区房里。现李大爷儿子提出要求李大爷将其名下的居住的学区房过户到李先生名下,这样既有利于自己的小孩入学,又可以防止年迈的父亲万一有个闪失离世了,这套房子按照法定继承王阿姨也有份了,到时候会产生系列纠纷。

从私心来说,李大爷想着老伴王阿姨那里,自己愿意跟她分享自己的退休金、存款,可房子确实只想留给自己的孩子,更何况现在还有利于孙子读书,过户是个不错的选择。

可是,李大爷又担心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万一儿子不孝顺,到时候不给住,或者把房子卖了,可怎么办?自己活着的时候应该没什么问题,自己如果走了,儿子跟老伴毕竟没啥血缘关系,儿子要赶老伴走,老伴怎么办?李大爷犯愁了,这个过户和老来居住的事情成了李大爷的心病。

李大爷的困惑在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可以得到解决,民法典对“居住权”有了保障。

PART 01

在民法典还未施行的情况下,如确需过户的,李大爷、王阿姨可以与小陈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小陈保障两老在该房产中居住至百年等条款,约定清楚违约条款,以保障两老居住权益。这类民事协议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小陈不诚信,偷偷将过户至其名下的该处房产变卖,买受人来要求两老腾房,这种情况下两老的居住权还是不能得到妥善保障。

PART 02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有详细的规定,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李大爷想要达到的两全目的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予以实现。李大爷、王阿姨可以与小陈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将房屋过户给小陈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此房屋的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这样既可以满足老人希望在有生之年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老人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赶出房屋或出卖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温馨提醒

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遇到了不孝子女,父母亦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对于父母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居住权的妨害,亦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年人主张腾房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既能保障房屋的所有权,也能保障老人的居住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城东司法所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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