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农业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的通告下达,近年以来,有关非法捕捞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近日,苏州吴江警方接到报案,称有4人在一户人家的鱼塘里偷东西,当晚,民警就悄悄地躲在草丛中观察,只见看他们穿着荧光绿的防水服,拉着一条三角网进行捕捞池塘里的螺蛳,等待这四人上岸后,民警就立即拦住他们。
从10月25日起,李某先后四次在晚上无人看守的情况下来这个鱼塘里偷窃,后来,他觉得这是一比大的收入,就带着妻子赵某和两个同乡加入了这个团伙,四个人组成了一个专门偷螺蛳的小团队。
他们偷了螺蛳后,就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出售,但在出售前,被警方查获。经查,就在这短短的几天时间里,这4名嫌疑人就偷走了43袋螺蛳,共计2吨多,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已因盗窃罪被警方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长江十年禁渔令"出台之前,各地对于禁渔期的规定多有不同,混乱且不统一。省、市、区县三级对禁渔区划定出现冲突的情形比比皆是,渔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尚且无法理清各规定之间的效力与区别,更遑论普通渔民百姓。
随着"长江十年禁渔令"的出台,给禁渔期规定的混乱局面划上了句号。农业农村部出台通告,明确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绝大部分(几乎可以约等于全部),已正式进入长达十年的禁渔期。
加上螺蛳这种生物已经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眼尖的人发现,"螺蛳"被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
警方表示,此案犯罪嫌疑人是在个人承包的水面养殖区域实施盗窃,螺蛳属于个人财物,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
警方表示,如果在长江、太湖等禁捕区域实施捕捞,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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