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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入室抢劫501元,被判刑11年

2020-11-20新闻11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29岁的刘某持刀闯进齐女士家中,索要3万元无果,逼迫齐女士向其微信转账501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现代快报者了解到,2019年12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抢劫罪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称,2019年9月22日晚上,刘某携带刀具,强行进入齐女士家中,采用持刀威胁、掐脖子等方式威逼齐女士,索要3万元。齐女士将自己的501元通过微信转账到刘某的银行账号内。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入室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拿着刀具,独自骑电动车到达事先踩点的齐女士家门口,强行闯入,之后持刀将齐女士往房间里拖,因为齐女士一直呼救,刘某捂住了她的嘴。齐女士在挣扎中咬到刘某左手手指,听到动静后,齐女士10岁的儿子从房间里走出来。因为害怕刘某伤害孩子,齐女士没有再反抗。刘某威胁逼迫齐女士,索要3万元,齐女士便向刘某展示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表示只有500多元在微信账户内。刘某便要求她将微信账户中的501.49元转到他的银行账户。齐女士照办后,刘某继续逼她,并想等她丈夫回来后继续要钱。后来他得知齐女士的丈夫在外地打工,且齐女士实在拿不出钱,便于次日早上离开。

在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自己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是抢劫罪,且自己是初犯,没有伤害齐女士,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刘某系初犯,并具有坦白、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10月1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刘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最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抢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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