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仁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四人因未索要工程劳务费未果,一时冲动捡石块砸毁了自己修的建筑外墙。最后他们不仅要赔钱,还因此被判刑。
2018年9月,黄某代表某劳务公司与深圳市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建某集团公司位于仁寿县内的两处宿舍楼外墙保温板安装工程。
11月16日下午,黄某到建设公司项目部谈工资结算,双方就部分误工费产生分歧。黄某索要其手下工人为该建设集团安排修建宿舍楼外墙工程的7万元劳务费未果。黄某遂指使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等人,砸自己做好的外墙面板。
蒋某某、胡某某、代某某捡起地上的砖头,将宿舍楼的保温一体式岩棉白色陶瓷面砖砸毁了48块。经司法鉴定,被砸墙面修复费用近2.5万元。
案发后,该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达了赔偿协议,建设公司对四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为泄愤,故意损毁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近2.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其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某、代某某、胡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承办法官李京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务工费时,要合理合法进行,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到法院起诉,通过借助政府、法院的帮助,合法获得应得的报酬。不要一时冲动采取极端做法,以免于事无补还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via: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