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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政府有担当—云南金平县长出庭应诉现场调节行政纠纷

2020-11-19新闻20

11月16日上午,红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某和金平县老勐镇新安里村民委员会龙堡村民小组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金平县长吴华昊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07年,金平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杨某颁发了《林权证》。原告杨某某系杨某的亲兄弟,其认为杨某《林权证》上的林地使用权归其所有,金平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金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杨某的《林权证》。

案件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虽诉的是行政颁证行为,但争议的实质是原告与第三人杨某对林地使用权的争议,且原告与杨某系亲兄弟,行政登记案件虽不能调解,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为实质化解纠纷,可先调解原告及其哥哥林地使用权的纠纷。故采用庭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多番联动化解的方法,将行政调解贯穿到整个行政案件审理的始终。

庭审结束后,县长吴华昊并没有立即离开法庭,而是配合合议庭法官,耐心向当事人宣讲我国林权的相关政策,提出调解方案,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在合议庭法官和吴华昊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与其哥哥就争议林地使用权达成调解协议,彻底化解了两家多年的矛盾,原告杨某某当庭提出了撤诉申请。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执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与科学管理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掌握行政争议的焦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由副职出庭应诉,且出庭也很少“出声”。此次金平县县长出庭又“出声”,严格落实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配合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体现了对当事人和法律的尊重,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云南网记者 李树芬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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