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总经理邹某荣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欧菲光电公司影像制造一处总监、副总经理、总处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宁某足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99万元。
欧菲光集团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向司法机关反映邹某荣在该公司入职后一直工作在核心的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其组建的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的镜头业务为欧菲光集团公司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在技术创新、核心客户合作、增加企业产值、创税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认为如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对邹某荣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据悉,欧菲光一名采购员工在一年的时间里收取供应商宁某某回扣23.4万,两人双双获刑。此宁某某与上述案件的宁某某同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尚未求证是否为同一个人。
受贿已经不是欧菲光第一次出现,众所周知欧菲光在布局VR,以触控系统、影像系统、生物识别系统为主营业务的欧菲光,因为主要面对的是B2B市场。为多家VR硬件厂商提供透镜。
欧菲光自建团队,网罗VR/AR领域的软硬件人才。一方面布局AR/VR硬件设备市场,另一方面布局VR内容制作与内容运营,朝着制造内容运营的方向进行布局。从设备向下游产业链进一步延伸,欧菲光正在积极推动VR战略,希望通过3~5年将VR战略落地。
此案涉及到了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但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果真的从轻处罚,是否会引起其他公司的效仿?但是不从轻处罚,又将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刑法就是刑法,不能因一个企业的发展,而对其进行减刑,其作为核心人才贪污受贿,欧菲光应该感到可耻才对,而不是为其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