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某满身酒气走进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户证大厅,称需要办一本户口本,户政大厅民警帮其办理户口本后,吴某在大厅内自言自语,口中反复念叨要反映问题,民警告知其如果有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吴某未听清楚,以为民警在说他坏话,便在户政大厅破口大骂、撒泼,不听民警劝告,严重扰乱户政大厅办公秩序。户政大厅民警当即通知办案民警前来将吴某制服,依法处理。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富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九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富宁警方提示
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采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处理,若通过“扰乱单位办公秩序”的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富宁县公安局将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绝不允许任何人影响破坏社会稳定。对影响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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