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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商洛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公布!

2020-11-14新闻18

原标题:通告!商洛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公布!

近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原文如下: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告

商洛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已经市政府﹝2020﹞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

一、热价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

按照国家对学校等单位执行优惠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于公共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的供热价格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二、供热时段

一般供热时段为四个月,即: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三、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一)未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用户供热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

(1)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40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左右的热交换站到用户的运营维护费用,下同)。

(2)居民用热户中的低保户优惠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0元。

2.非居民用热价格:非居民用热价格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30元。

(二)已安装用热计量设施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验收合格的用户用热价格

已安装用热计量设施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验收合格的居民和非居民用热户,实行基本热费和流量热费两部制用热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的30%执行,即1.62元/平方米·月,流量热价按计量热价(41 元/吉焦)的70%执行,即28.70元/吉焦, 每千瓦时0.10元;居民用热户中的低保户基本热价优惠价格为1.20元/平方米·月,流量热价按计量热价(30.4元/吉焦)的70%执行,即21.28元/吉焦,每千瓦时0.08元。

2.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仍按建筑面积计费价格的30%执行,即2.19元/平方米·月,流量热价按计量热价(55.5元/吉焦)的70%执行,即38.85元/吉焦, 每千瓦时0.14元。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管网建设收费政策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热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

2.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小区或房屋建筑红线以内的建设成本;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热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严格执行陕价商发[2017]111号文件规定。

3.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热费用由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二)热费的收交与退还要求

1.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2.热费的预收与退还。供热企业可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预收一个采暖季热费, 采暖季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及时结算。

(三)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

热力企业收费应严格执行陕价价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取得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终端运营维护费用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应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自2020年冬季供暖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届时,按照定价程序制定正式供热价格。(详细内容见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商发改发[2020] 457号文件)

投诉受理部门:商洛市市场监管局,电话: 12315。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 商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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