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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联消费金融:乱收费、高利贷等违规乱象仍存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加强

2020-11-13新闻26

《中国科技投资》刘逸伦

今年,在国家政策“引导贷款市场利率下行”背景下,此前服务长尾用户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而获取高利润的粗犷放贷模式已行至末路。调整业务及管理模式对于招联消费金融等持牌消金公司来说,不啻为巨大挑战。

近日,监管部门对招联消费金融四大乱象进行通报。经记者调查,此次监管部门通报的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联消费金融”)过往存在的收取不当服务费、不当催收等乱象,在其今年展业中仍存在。另一方面,远超4倍LPR利率、以近36%年化利率发放贷款,加大了公司风险敞口。

上半年,招联消费金融净利润5.78亿元,收入60.23亿元,消费贷款规模在持牌消费金融同业中排名第一。近年来,招联消费金融发展迅猛,替代老牌持牌消费金融“霸主”捷信消费金融成为了消金“新王”。在从业成本上升,借贷终端利率下降的情况下,招联消费金融如何获取高利润谋求高速发展?

监管机构通报招联消费金融违规乱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招联消费金融存在营销宣传夸大、误导,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其中关于“不当收取费用”一项,《通报》指出,2018年至2019年7月,招联消费金融与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收取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此期间,公司收取不当费用共计7943.23万元。

记者注意到,2019年7月31日至今年上半年,招联消费金融展业中仍存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等收费乱象。

今年2月17日,陈女士成功使用招联消费金融循环额度产品“好期贷”借款2500元,分期还款12期,每期还款本金和利息233.75元。合同显示,陈女士需在第一期还款时一次性全额缴纳本金1.5%的平台服务费37.5元,但该笔费用在合同中并未写明服务具体内容。

另外,有投资者质疑平台存在“杀熟”行为。湖北黄石的章先生于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分别在招联消费金融平台先后借款6笔资金以作周转,但自第四笔借款起,章先生表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被收取3次“平台服务费”。尽管上述服务费收取已在合同中写明,但由于合同原文为折叠状态,章先生并未注意到合同已发生变更的事实。

章先生向记者表示,“最初使用招联消费金融好期贷借款时,仔细查看了借款合同,其中发现利率较为合理,且未写明收取其他费用,因此一直选择在该平台借款。但不知何时起,平台开始在贷款时收取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费等费用,且变更合同内容后并未明确标识或通知提醒用户。”

此外,借款之初,章先生曾致电招联消费金融的官方客服咨询,客服人士介绍称,招联消费金融“好期贷”是按日计息产品,可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用多少天,算多少钱的利息”。同时,章先生于2019年2月至8月在招联消费金融平台提前还款的确未被收取违约金,但2019年12月,章先生提前还款时突然发现需缴纳64.14元违约金。

今年7月,同样适用于持牌消费金融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对于平台涉及的“未提供实质服务而收取费用”、“暗自变更合同内容而未作明确提示”、“宣传与实际不符”等收费乱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金融研究院顾雷认为,其重要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消费金融行业行为边界不明、监管职能不明、处罚依据有缺。从法律上,消灭消费金融领域高利贷基础,将整治高利贷上升至法律层面,尤其是要防范降低利率却增加服务费的隐形行为。

民间借贷新规是否适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除了费用问题,招联消费金融还履被用户投诉贷款利息高企不下。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用户在21CN聚投诉等平台投诉相关问题,招联金融客服均以“我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未超过36%”申请无效投诉。

*借款人于3月12日申请贷款截图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新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同时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4倍LPR。

从司法解释本意上说,该民间借贷新规是不适用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但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多则四川锦城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判决书提及持牌消费金融四川锦城消费金融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业内人士认为,在之前的个别省市民事判决中,有一部分出现了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的判决,理由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等相较于民间借贷更低,其综合资金成本不应该超过民间借贷的上限。但此次四川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不能辐射全国,目前法院普遍仍以24%作为相关金融借款业务的法律保护利率上限。

此外,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在现实中,消金等机构的产品利率,此前也是以民间借贷“两线三区”红线作为依据的。因此,在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大幅下降后,消金机构也应当相应调整产品。并且,基于利率下降的大背景,监管方后续也可能出台相关政策。”

放大利差带来规模迅速扩张与净利润下降

2019年下半年,不少消费金融公司开始从追求规模、速度的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做实资产质量是消金公司发展大势所趋。

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收费乱象、高利贷会对公司财务数据有所“贡献”,但这并不是长久发展之计。尤其是今年疫情影响,更加考验消费金融公司精细化运营、风控获客融资的能力。

2017年以来,招联消费金融在高速发展、大举扩张的发展下,总资产几乎已实现翻番。据其股东招商银行披露的半年报显示,截至上半年末,招联消费金融资产为920.76亿元,较2019年末926.97亿元下降0.67%,这是招联消费金融自成立以来首次资产规模下降。另一方面,公司营收不减,上半年招联消费金融实现收入为60.23亿元,同比增长30.76%。

招商银行称,今年上半年末,招联消费金融的消费贷规模在持牌消费金融同业中排名第一,但净利润却同比下降18.71%至5.78亿元。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一增一减,在资产规模基本持平的情况下,营收大幅增长了三成,业内人士分析背后可能的原因是“利差放大”。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利差取决于利息收入和支出,个人认为产品利率上行的可能性不大,更可能是利息支出减少。在上半年,招联消费金融发行了三期70亿元的金融债,利率较低,从3.1%到3.48%。而在营收大幅增长的同时利润下降,可能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坏账率上升压力导致的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不过这一利润下降幅度在行业内来说并不算高。

“在盈利需求与合规性中间寻求平衡点,对金融机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顾雷称。近日,招联消费金融也进行了重大人事变动,原招联消费金融首席市场官谢云力履新哈银消费金融出任总经理。关于其出走原因,据接近人士称,谢云力是一位相对保守、求稳的管理者,与招联消费金融的发展战略相去天渊。

对于此次银保监会消保局的公开通报,招联消费金融方面回应称:“公司深度反思,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开启自查和整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并不断将整改向深入推进。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业务稳定,发展状况良好。”

近日,另有用户申请招联消费金融贷款发现,平台收紧风控,新批贷款年化利率仅为10.95%。在此利率水平下,招联消费金融盈利能力值得探讨。

行业人士认为,此次银保监会检查组对招联金融消保工作现场检查,并针对发现的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公开通报,显示出招联消费金融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等乱象,需要进行深度反思,积极整改。当然,在招联消费金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给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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