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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原罪”被盯上 暴力狂欢结束了

2020-11-11新闻21

今日港股市场五大科技股全线暴跌,一天蒸发市值接近4300亿人民币,具体来看,美团跌10.5%,京东跌8.78%,阿里巴巴跌5.1%,腾讯跌4.42%,小米集团跌4.31%。市场普遍认为,这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

这表明经过多年的发展,互联网垄断巨头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而监管层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已经有更进一步的思考,并将付诸行动。

11月10日早8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公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之后,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监管的又一重磅文件。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社会上对于大的互联网平台出现的典型弊端,进行了界定,并首次出台了规范意见。

比如大数据杀熟,指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三是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四是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这一条对于平台经济们津津乐道的所谓大数据云计算和客户画像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要求对于目前某些大数据模型是致命的,这种大数据的算法模型可能出现对人的歧视等道德伦理问题,还可能涉及新技术对于社会人权等造成的潜在伤害。

另一个是搭售,主要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这也是互联网平台的原罪,这种现象几乎所有平台都有,并且是某些平台生存的根本。

再比如限定交易,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这也是一种损害消费和经营者的行为。

最厉害的还规定,特定个案可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总的来讲,以上的一些规定,事实上也是对此前互联网平台的一些常用的打法提出了否定,对于一些本质性的经营逻辑提出了挑战,比如前期“烧钱”吸引流量,“免费是为了更好地收费”,免费商业模式的最核心在于积累用户,获取流量,然后在拥有可观的流量的基础上构建商业模式,然后收费,所谓先把猪养肥再宰杀。

这是互联网最近几年最大的特色,但是不能避免的都是低价倾销,或者成本价以下销售,形成垄断。

#行业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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