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宁女子刘某清用脚踢,用嘴咬民警!怎么回事?
拒不配合执法还咬伤民警,一女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拘
面对执法民警检查拒不配合,甚至还用脚踢,用嘴咬民警阻碍执法,最终自食其果。近日,梅县区警方依法查处一宗涉嫌妨碍公务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清(女,55岁, 兴宁市人)。
目前,刘某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梅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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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