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安这爷孙俩走在路上,被施工铁架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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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施工时
坠落铁架砸伤路人的新闻
已经屡见不鲜
......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
心里都总是后怕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的案件。
跟着小编去了解这起纠纷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概要
2019年10月6日,李某志、李某平(化名)爷孙俩从高安市区往城南车站乘车返回田南镇时,途经桥南路某超市门口时,该超市四楼正在施工,施工时铁架不慎滑落,砸到过路行人原告李某志、李某平(化名)爷孙俩,且施工未做任何防护安全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后,李某志、李某平(化名)爷孙俩被送往医院治疗。
图文无关
后来,原告要求赔偿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该房为被告胡某所有,胡某将四楼拆装门窗业务交由被告宋某施工。经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而本案中,被告宋某没有相应的资质,被告胡某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宋某,两被告均有过错,遂判决被告宋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胡某承担40%的责任。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宜春中院,宜春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温馨提醒:以前只有大城市高楼林立,现在县城也到处是高楼,对于高空物品亟待加强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妥善管理好高空设施及物品,因为一旦发生事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很难,而且发生了事故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伤害。有时或许就是一个小疏忽,而造成了一个家庭的悲剧。
市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
也要加强危险防范意识
主动远离风险源
远离危险物
不要“中头彩 ”
来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