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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跳槽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偿员工损失64万

2020-11-07新闻10

劳动者在职期间在其他单位应聘,找到满意的工作后再向原单位提出离职,也算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工作无缝衔接,劳动者不会因跳槽而收入断档,但原单位会非常的不爽。一般劳动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时候不愉快,就很容易发生劳动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单位的批准。

实践中,员工离职让单位不舒服,单位一般会找理由扣发当月工资、公告开除让员工没面子或是不给开具离职证明让他不好找工作等,以这些方式来达到心理平衡。

不得不说,这些行为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堆积如山的原因之一,就拿不开离职证明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找到月薪8万的工作,单位不开离职证明无法入职,员工索赔64万

杨某2011年3月入职某银行,2013年4月任成都分行高新支行行长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

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如未按要求交接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因为杨某为管理岗位,单位还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杨某对其了解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劳动关系解除后,脱密期为半年。

2017年2月,杨某在职期间找到了新的工作机会,收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载明杨某已被公司正式录用,邀请杨某于2017年3月22日到普诺公司入职报到。合同期限三年,岗位为专职董事职位,工资为税前80000元/月。

并载明杨某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并要求携带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个人资料,否则将不予录用;

收到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杨某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3月21日,杨某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

但银行因杨某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决定对杨某等人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调查。未给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杨某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入职科技公司。

杨某向科技公司发出延期入职的申请,科技公司同意将杨某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

2017年7月13日,杨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赔偿因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请求,裁决单位支付杨某经济损失640000元。

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并未附加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解除的前提条件。

杨某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单位拒绝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杨某未被科技公司录用,在此期间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杨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认为,杨某主张2017年4月(杨某离职)至11月(仲裁裁决)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合理合法。

最后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

常见的离职证明争议案件

1、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入职,要求赔偿损失;

2、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表明员工是“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导致员工入职失败,要求赔偿损失;

3、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表明员工是“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员工以此为证,状告单位违法解除;

4、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表明员工是“与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导致员工新工作入职失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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