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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备案制后,对驾校有何影响

2020-11-07新闻22

驾校

按照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今年需修订《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今日见面。其中有一个令人关注的变化就是驾校许可改为备案制。一、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表述

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八条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

《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员、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教练员应当通过公安部门的安全背景核查,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交通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无吸毒记录;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场地。二、什么是备案制

备案制

“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

“备案制”是与“审批制”相对而言。“审批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之所以改为备案制,主要按照《关于《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出的“部分制度设计与国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相适应”有关。即减少行政成本,放权于民。三、备案制是否放松驾校标准

教练场

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驾校的资质条件由许可制(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相关标准不会降低。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法发〔2020〕79号)指出,“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和公开备案材料要求,备案事项原则上应当场办结,切实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备案行为监管核查,对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要依法处理,责令办理或更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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