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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合伙诈骗分赃不均起内讧 同伴一气之下投案自首

2020-11-05新闻10

近期,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赌博诈骗钱财的案件,张某、谢某、彭某、杜某四人合伙利用赌局实施诈骗,因杜某独吞赃款,张某、谢某、彭某一气之下主动投案。

2020年2月6日,张某、谢某、彭某及杜某(在逃)在彭某家共谋开设流动赌场,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赌博,通过作弊骗取参赌人员的钱财,并由杜某、谢某演示了如何作弊的手法。比如,杜某坐庄时,将桌面上8张牌按排列组合大小收好,知道哪两张牌大些,洗牌时故意不洗动这些牌,并在整副牌内找张叫色的牌放在这8张牌上面,将牌一折,这样,这张牌与上下的牌之间就有了空隙,这个空隙就是记号,再或者就是叫色的上下一只牌折个角,当别人赌注下得大时,就按做好的记号叫色,这样能保证自己拿到大牌,能赢别人。如果谢某坐庄也会看机会这样操作,与杜某同时坐方时,如果两人中有人做了手脚,另一个人就不会抬动做好的牌,保证作弊成功。一人在下大注时,另一个人也同样跟进,其他参赌人员也不会起疑。四人商议由杜某、彭某邀人参赌,所骗赃款四人平分。

2月8日下午,由杜某安排,流动赌场设在桃源县理公港镇陈家塔村杜家堉组一农户家中,中午12时许开始赌博,下午近17时许散场。通过作弊,张某、彭某各赢了3900元,杜某赢了11800元,共计19600元。后谢某、张某到彭某家算账分赃,杜某未到。按约定平分,每人大概分赃4500元。谢某打电话给杜某,要求其拿出所得,杜某不愿意。次日,张某、谢某、彭某不服杜某独吞赃款,主动投案于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谢某、彭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各被告人事前通谋、分工协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谢某、彭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彭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七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赵凯 通讯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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