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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2020-11-05新闻14

漫画 孟宪东

《民法典》总则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被公认为“对当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价值发展,我国《民法典》因此原则发展成为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民法典》”,可见其重要性。

除原则性规定外,《民法典》具体规则中也作了一系列安排,如第286条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权救济,体现了“环境就是民生”的鲜明导向;第509条第三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正当履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第1234条关于修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第1235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规定了多项费用,极大加重了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法典》先后用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民法制度保障。

案例:

我市某一企业自建供热站,主要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建有燃煤取暖锅炉两台,配套建设两套废气处理设施,一套烟气连续自动监控设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供热站为降低运行成本,私自减少脱硝试剂投入量,导致脱硝效果减弱;同时人为关停在线监测系统,以避免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经调阅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供热站在供热期间,其在线监测系统多次被人为关闭,不如实提供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供热站锅炉脱硝设施出口的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显示,氮氧化物测定结果超出当时天津地区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构成大气污染。在供热站工作人员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据公益诉讼职能建议当地环保局依法督促供热站整改,加强对其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检察建议发出后,企业斥资2000万元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真正做到了安全、整洁、环保、高效。

说法:

“绿色原则”不仅为单位及每一位公民的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同样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有力支撑。《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损害私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公益的,检察机关有权发挥职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在当今人类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进程中,无论是中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化设计,都是本着同一个目的,那就是为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都是世界首创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作者系宝坻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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