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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座谈 让司法公正可触可感——新区检察院召开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暨座谈会

2020-11-02新闻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效,接受社会监督,着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10月30日上午,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盗窃案拟作不批准逮捕、丁某某危险驾驶案拟作不起诉二起案件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工作委员会、政法处、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副检察长韩荣翠、各部门负责人及检察官代表参加听证会。

案情摘要:一、2020年10月20日0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兰州新区某某学院宿舍内,盗取同宿舍武某某的手机卡、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后,篡改其微信支付密码,利用微信转账2754.9元。之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利用武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及银行卡信息注册QQ账号、支付宝账号,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共窃取2873.89元。案发后,赵某某利用武某某信息注册的支付宝金额2900.38元已追回,赵某某家属已赔偿犯罪嫌疑人2800元。二、2020年7月12日0时许,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树屏收费站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川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2.56mg/100ml。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分别将二起案件的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及承办人意见向与会代表做了详细介绍。与会代表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次就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评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无逮捕必要,同意检察机关对赵某某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二起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从重处罚条款,但鉴于其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刚达到入罪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上二起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体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副检察长韩荣翠就听证会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短板及如何提高听证会质效等方面向各位代表征求意见,与会代表纷纷结合参加听证会后的感悟和实际,踊跃发言。人民监督员高度评价了检察院的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今后办理不捕、不诉、适用缓刑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一个社会危险性的调查评估;人大代表在考虑各位参会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建议在今后的听证会上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不用现场参会,可将听证结果随后告知;政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听证制度非常合理,希望按照相关要求办好听证会;监察委员会代表表示听证会办得好,质量高,案情节点的解析都很到位,希望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前送达案件材料,能够让参会代表及时熟悉案情,准备研判。同时建议设立固定听证日,将听证范围扩大,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体现听证会效果;政法处代表认为听证会的形式非常好,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可以最大限度节约诉讼成本,并建议建立一个固定的工作群,便于及时通知参会相关事项,尽可能提前熟悉案件材料,提高听证会质效;检察人员代表认为在案件汇报时要充分阐述法律规定和不捕、不诉的理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代表认为听证会制度应该坚持下去,一些具体案件的听证意见对他们办案实际有指导作用。

随后,副检察长韩荣翠就与会代表为我院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献言建策表示衷心感谢。韩检表示,召开案件公开听证是新区检察院接受监督、实现检察工作公开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依据、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听证会中一定认真采纳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就固定听证日、建立工作群、提前送达听证案件材料等事项与各位代表达成共识,力争让我院的案件公开听证出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让司法公正可触可感。

会后,各位代表在韩检的陪同下参观了我院四楼党建室,通过深入交流了机关党建工作的亮点与特色,进一步了解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的发展历程,回顾检察历史变迁,深度了解检察工作。韩检在交流中表示,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抢抓机遇,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坚持为人民司法,力争以高质量的检察工作为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远景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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