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非法捕猎总是屡禁不止,但人们总会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
近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拉电网想电兔子却电死人的案件。
据悉,住在辽宁省凌源市的56岁的韩某生和61岁的韩某革两人约好到凌源市电兔子,于下午1点左右,两人各自开车带着设备到达约定地点,从南山小路到树林处,二人用电瓶、逆变器、电线、铁钎子等设备铺设电网,大约下午5点左右将电网通上点。
下午5点3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步行路过此地,触碰到二人架设的电网触电身亡,经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符合遭受电击死亡。当日下午7点30分,韩某生和韩某革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过失导致张某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一审时,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韩某生、韩某革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定韩某生、韩某革二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且两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张某死亡发生的医疗费90.24元、丧葬费34546.5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636.7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并没收两人作案工具。
后抗诉机关提出抗诉意见:原判认定二原审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错误。
检察院提出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韩某生、韩某革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韩某生、韩某革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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