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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骨头案”

2020-11-01新闻11

10月29日,记者在东方市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成功执结一起“骨头案”,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始终将执行和解工作贯穿于执行工作全程,圆满地化解了因存在长期矛盾而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释法明理多举措化解执行难

据了解,原告陶某强与被告林某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早在2001年1月19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已进行调处并撤销了被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2月27日,经过东方市国土资源局的主持协调,双方签订了《土地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在2017年11月9日,东方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土地证重新作出宗地图,明确了涉案土地四至范围,但被告一直持有被撤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被告双方一直对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

经东方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18)琼9007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涉案土地上的围墙、铁皮棚、移植花梨树木,恢复土地原状,但林某兰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5月,申请执行人陶某强向东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受理后,东方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理涉案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但林某兰拒不履行义务。

2019年8月,该案承办法官到涉案现场围墙张贴公告,同时邀请该起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到现场确定执行事项和范围,按照国土部门测定的宗地图范围制定初步执行预案,并再次向林某兰释明法律关系,告知其抗拒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但林某兰依然无视公告。

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和解并签订调解书

该案承办法官赵冬生于今年5月向分管执行的院领导汇报了案情,并反复实地勘查现场,约谈双方当事人,仔细评估执行风险,制定执行方案。考虑到林某兰年近70岁高龄,且移植涉案土地上的花梨树木比较困难,为促使该案顺利执行,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和谐邻里关系出发,该院分管领导张冠耀高度重视,先后4次带队前往涉案现场勘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积怨已久、矛盾激烈,无法达成和解。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张冠耀于6月继续带队前往现场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评估执行风险,并告知其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积极与国土部门、园林管理部门多方联动,制定执行方案,做好强制执行前的准备。

今年9月,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该案出现了转机,林某兰同意以补偿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与此同时,张冠耀继续加大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力度,在第一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由林某兰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0万元。10月20日,林某兰依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了承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至此,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该案以化解矛盾为突破口,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社区邻里和谐,提高了司法效率,更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下一步,东方市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民生理念,加强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持续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海南政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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