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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乾安:“这是法院查封的水稻,请马上停止收割”

2020-10-30新闻8

10月27日上午

三台警车

从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呼啸而出

直抵被查封物水稻所在地块

对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物的

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

10月26日上午,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法院查封物水稻被他人收割。接到举报后,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执行干警到达后发现第三人王某正在指挥一台收割机正在进行收割作业。执行干警立即叫停了收割,并告知王某和收割机车主,该地块中的水稻已由法院查封,其他人不得擅自处置。

次日,王某不顾法院告知,组织三台收割机继续对查封物进行收割。接到消息后,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动三台警车,8名干警前往查封物所在地块。

到达该地块后,王某强硬表示“这是我的,和你们没关系”,且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办案。见状,执行干警立即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将其他两名收割机车主带回法院调查。

经过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王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错,并表示不再对查封水稻进行收割,已收割的也交由法院处理。

此次雷霆执行

强力震慑了心存侥幸的违法者

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了司法权威

提升了司法公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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