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条例自202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强有力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当竞价排名、刷单炒信、不当风险提示、不当数据获取或使用、网站不当“二选一”等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对执法提出新挑战。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条例自202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地区,立法工作起步也较早。现行的《条例》制定于1995年9月,之后经过了两次小修。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大幅度修订,2019年又对该法作了个别修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巩固提高本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上海也有必要对《条例》作出修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本条例体现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注重细化完善,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市执法实践,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注重社会共治,探索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各方参与的反不正当竞争体系;三是注重营商环境优化,尊重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按照包容审慎原则,稳妥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了修订这部法,市人大专程赴腾讯、阿里、小红书等互联网公司听取企业对草案的意见。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
为增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合力,《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查处工作,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专业院校等,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建立监测、分析和研究机制。
此次立法建立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开展协查协助,探索联合执法。同时,规定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结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将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提高辨识度,增强执法操作性。”丁伟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增加具体情形描述,并对“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的帮助混淆行为加以规制;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刷单炒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通过虚假风险提示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或者组织、指示他人利用大众媒介、信息网络散布相关信息。
《条例》对上位法规定的有奖销售禁止情形作了具体细化,比如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条例》对商业诋毁的传播方式作出明确,增强执法可操作性;同时,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态势,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比如,经营者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者无法获取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完善查处程序,新增检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为,《条例》规定了从立案到结果公开全过程的执法程序。首先,规范立案程序。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对不同渠道发现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明确了不同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
完善调查措施和程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检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明确监督检查部门采取调查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范了操作流程。
健全相关配套程序。《条例》规定了在监督检查部门调查过程中,有关方面和人员的配合调查义务,以及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保密义务等。
此次立法开展信用管理。规定将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将相关处罚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归集。同时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程序。
鼓励支持个人进行社会监督
《条例》专设一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围绕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事前指导、法治宣传、公益诉讼以及人大监督等方面作了完整规定。明确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等管理制度。
同时,强化行业自律,要求行业组织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的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
《条例》明确,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经营者进行事前指引,公开案件裁量基准,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提高条例的知晓度和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