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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时撞伤他人 是否应由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2020-10-27新闻39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因互联网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侵权纠纷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前段时间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爆款文章也把互联网业态下的外卖送餐小哥及外卖平台推上了舆论风头。近日,本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某知名平台外卖小哥撞伤他人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应当由其所属人力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年5月某日下午15时50分许,刚送完一单准备返回接取下一单的外卖小哥刘先生,途中驾驶电动车在宝山区某路上撞伤同样驾驶电动车正常骑行的黄女士。事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刘先生负事故全责。黄女士被撞伤后送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刘先生垫付医疗费1.6万余元。经鉴定,黄女士桡骨远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图片来源:东方IC

黄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刘先生身穿某外卖平台骑手的制服并驾驶该外卖平台车辆,应该是在工作期间,相应责任应由该外卖平台合作的A人力资源公司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女士将外卖小哥刘先生与A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是某外卖平台的众包送餐员,与被告A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送餐过程中,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事发时垫付的医疗费1.6万余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相关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被告刘先生与A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A公司表示,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是网约配送员协议,该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是否接单、接单量,骑手的交通工具是其自行准备,公司不做安排,也不发放报酬。骑手每完成一单,从消费者处获取配送费,暂存在众包账户内,次日可提现。骑手松散度较高,可同时在多个外卖平台接单,存在与多家公司主体存在法律关系的可能,故双方之间不是普通的劳务关系。假设法院据网约配送员协议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也应当严格认定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只有骑手开始接单至送餐结束这段时间内才存在相应法律关系。本案事发时骑手不在接送单过程中,被告A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费用意见与被告刘先生相同。

经法院查明,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共同签署《网约配送员协议》,并使用某知名外卖众包平台提供服务。2019年4月至事发时,被告刘先生持续从事该外卖平台送餐工作。2019年5月,被告刘先生购买了该外卖众包平台的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并在该外卖众包平台进行接送单服务。事发当日,被告刘先生共计处理37单外卖服务,被告刘先生最后1笔抢单时间为15时5分,送达时间为15时22分。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由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宝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网约配送员协议》中关于配送员的工作分配、奖惩、报酬发放等约定,事故发生时间,被告刘先生事发当天运单的完成情况,以及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持续的工作状况,每日工作时长等情况,应当依法认定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事发时被告刘先生在为被告A公司送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原告应返还被告刘先生的垫付费用。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宝山法院大场法庭副庭长韩杰作为该案的审理法官点评本案时介绍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类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非机动车驾驶行为存在高度危险性。而外卖小哥与送餐时间赛跑的骑行方式,又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中的高危状态。外卖配送平台以及骑手所属的众包人力资源公司,不应当通过所谓的协议条款等各种方式,意图淡化雇佣关系,规避自身的风险,在外卖小哥送餐时造成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独善其身’,而是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平台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让送餐行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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