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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被收监执行

2020-10-26新闻27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什么人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一是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二是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三是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那暂予监外执行是不是不关在监狱,就可以不受监管,等于获得自由了呢?下面一则案例告诉你,不是的。

案例回顾

吴某某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病情严重需保外就医,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回原籍电白区接受社区矫正。

近日,因吴某某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电白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将吴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为什么要把吴某某收监执行呢?理由有三个。

一是吴某某未按照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

电白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做到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电白区检察院依法监督电白区司法局及时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吴某某警告处理。

二是吴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

吴某某2016年第一次吸毒被治安处罚并且强制戒毒后,电白区检察院与电白区司法局加强对吴某某的监督和管理,多次走访吴某某家和打工工地,向其普及法律知识,但吴某某仍然违反监管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因吸毒被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三是广东省监狱收押范围调整,已具备收押该类疾病罪犯条件。

2019年4月6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我省监狱罪犯收押范围的通知》文件对监狱收押范围进行调整,广东省监狱已具备关押该类疾病罪犯的条件。且经体检检查,吴某某身体已符合关押的条件。

综上三个原因,电白区检察院依法向电白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电白区司法局依法提请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将吴某某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建议,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

由于吴某某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多个办案部门等诸多问题,经电白区检察院协同电白区司法局多次与戒毒所、监狱等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收押的办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手续,于2020年9月29日成功将吴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普法课堂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应当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属于疾病保外就医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是国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 和不适宜关押的犯罪依法给予的从宽处理,促进其接受社会改造的人文关怀。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为所欲为,不服从监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电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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