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要邀请一位客户来公司,完不成任务就要被体罚,这是某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安排的任务。一员工因连续两天未完成任务被罚深蹲,次日患上横纹肌溶解症,他将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要求员工在未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深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害其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公司应担责70%,故判决公司赔偿员工损失共计1.6万元。
未完成任务被罚深蹲 员工患上横纹肌溶解症
张某为某公司品牌拓展总监,某日,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某及其助理曲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要求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每天邀约一名客户来公司,若完不成任务要做深蹲或俯卧撑。张某因未完成邀约任务,连续两天在办公室做了100个深蹲。
次日,张某出现小腿肿胀严重、无法自主行走、排尿呈深褐色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张某认为这是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故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4万元。
但公司表示,其并未强迫员工完成深蹲,这一要求是张某所在部门自己约定的激励措施,数量也不是公司强制的,并非体罚,实际张某仅做了50个左右的深蹲。张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判断可以承受的运动量,且下班后到实际就诊期间间隔约一天,不知道张某是否进行了其他运动,其损失不应由公司担责。
经鉴定,张某所患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微信群是为发布工作任务、了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建立,李某与曲某为公司管理人员,其二人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代表公司意志,属于某公司的管理行为,对于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信息内容具有明确的指令性而非公司主张的倡导性、鼓励性,某公司要求张某在未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深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害张某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某公司对于要求劳动者进行过度的体育运动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某公司不仅未对此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时连续两天要求张某进行深蹲,故某公司对于张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次日张某即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且经鉴定,张某所患横纹肌溶解症与过量运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由于未完成工作任务被某公司要求进行深蹲与其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应当对张某的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张某应对自身身体素质及运动程度、运动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官:劳动者接受管理不等于让渡人身权利
北京市三中院杨淑敏法官表示,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文明。用人单位在制定业绩任务时,应当考虑所制定的工作任务是否在劳动者的适应范围内,采用人性化的考核方式,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共同构建劳资关系的良好生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则负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亦应当接受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但这并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严贬损及人身惩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并未让渡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因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易被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保障,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杨淑敏建议,面对用人单位的体罚,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体罚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