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鉴定后败诉,上诉时又表示同意鉴定致案件发回,原告的这一通不按常理的“操作”,到底为了什么?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书的送达,这份处罚决定正式生效。
南通某结构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结构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海安法院遂向原告结构公司释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要求其明确是否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结构公司表示不同意鉴定,海安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结构公司诉讼请求。结构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表示同意申请鉴定,南通中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海安法院同意结构公司的鉴定申请,经审查认为,双方工程款应通过鉴定确定。但结构公司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申请鉴定,致案件发回重审,属于故意逾期提供证据,该行为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据此,海安法院依法对该结构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结构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南通中院审查后认为,海安法院对该结构公司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结构公司的复议申请。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海安法院希望通过此张罚单,促使当事人、代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达到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目的。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