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丈夫周某在妻子杳无音信四年后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其妻金某死亡。
据周某回忆,2016年的一天,妻子无故离家出走。2018年,在妻子失踪两年后,周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金某失踪。
直至今年6月,妻子下落不明四年多,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金某死亡,法院依照程序在报纸上登出寻找金某的公告。
10月16日,法院工作人员接到了金某的电话。
当天,金某来到法庭接受谈话,称自己这些年一直居住在外地的女儿家,帮忙带孩子,除了女儿其他人都没有联系。直至听说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且带着另一位女性出席周某母亲的葬礼,这才联系了自己的姐姐。
当被问及为什么离家出走。金某答道,日常生活中周某经常对自己进行打骂,2016年被打后实在受不了所以出走。这些年除了女儿,谁也没有联系。
直到得知周某可能会同其他女人结婚,而自己的年纪也越来越大,身体的疾病也需要进行治疗,再加上被宣告死亡的话,财产什么的就没有了,所以打算回来。回来后也不敢联系周某,通过自己的姐姐电话联系他,周某在电话里讲话也十分难听。
谈话后,法院工作人员联络了周某,这才有了开头的一段对话。随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某的申请。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来源:瓯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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