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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 运用冲突规范的目的

2020-07-21知识9

当代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软化处理的方法有几种? 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是国际私法中旨在软化冲突规范以克服其机械、僵化的缺陷,即实现通过规定多数连结点、开放的连接点、扩展或分割法律关系等方式,创造“灵活冲突规范”的基本目的,以适应调整当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倾向和理论思潮。在运用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识别、反致、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都赋予法院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的冲突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僵硬性和呆板性,是一种从消极方面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最初形式。此外,比较常见的软化方式还有:第一,采用灵活开放或复数可选的连结点。在立法实践中,各国教普遍地采用了可选择连结点的冲突规范第二,采用“分割法”,以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1)对同类法律关系细分,并分别制定法律规范。如,在侵权领域,可细分为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国际诽谤等;在合同领域,则可把合同划分为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并分别制定法律选择规则。(2)对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冲突规范。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些国际私法学者始终主张把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法律行为内容加以区分,并依据。社会规范相互冲突的例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我国正式确认了“法治”的目标,高速完成了多层次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设。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的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不是一种和谐的正比例关系。相反,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社会秩序却并不尽如人意。我们面临着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困境。①其间,最直接、最显著的表现就是:面对不同等级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人们对法律效力产生前所未有的质疑,对整个社会的秩序感和安全感下降,各种越轨行为大量发生。因此,本文对当代中国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互动展开分析,进而对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控制进行一种法社会学探究。一、社会规范的多元化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③这里,卢梭所说的束缚人们社会行为的“枷锁”与荀子所言的指引人们欲望的“度量分界”就是社会规范。“规范”一词,古希腊文为nomos,包含法律、伦理习惯、宗教礼仪等意义;拉丁文为norma,英文为norm,包含准则,标准、模范、模型、。如何解释跨文化交际中的误解和冲突 跨文化交际(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是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渐深入,西方社会的人和事物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我们的视野,放眼。统一实体法规范为什么是国际法规范 统一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32643230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由于统一实体规范扬弃了冲突规范的许多弊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能够直接、准确、迅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消除了法律冲突,避免了矛盾和纠纷,所以,国际社会在许多领域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但是,对于统一实体规范应否属于国际私法范围,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中,应归入国际私法相邻法律部门,其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不是用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用实体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存在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2.统一实体规范已经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这些调整对象大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因此,统一实体规范划入国际私法范围,不如划入国际经济法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其理由为: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对象亦是涉外民事关系,二者的目的都。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 不同的法律2113对同一事项,可能会有不5261同规定,这就是规范竞合4102的问题。当不同法律规范同时1653存在时,应引用其中哪个规范,也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之一。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是,事实上情况并非总这么简单。因为新法可能是上位法,也可能是下位法,可能是一般法,也可能是特别法;反之,旧法也同样有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就不那么容易判断了。不过,总的来说,不同规范的冲突都是由于“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冲突,而在特定的比较中,还是可以通过分析,将这几对不同性质的冲突最终化解为某一对性质的冲突的,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就容易判断到底哪个规范应当优先适用了。下面以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分析为例进行说明:1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一般法的竞合由于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同时二者均为一般法,因此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适用。2 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特别法的竞合虽然新法、上位法均优于旧法、下位法,但是特别法却优于一般法。在此情形下,需要结合新的一般法的立法目的。法律社会作用及法律的规范作用是? 共1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005-7-26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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